近几年,很多不法分子打着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的幌子,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2016年4月,被告人鲁某和鲁某明注册成立乐平市某老年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鲁某为法定代表人。
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鲁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某老年公司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交费后可以享受老年公寓住房优惠,并承诺以高额福利消费卡、货币等方式返本付息,非法吸收51名老年人资金165万余元。所吸收资金被鲁某、鲁某明用于消费支出、提现支取或挪作他用。
案发后,涉案公司账上余款、委托其他公司代管资金及老年公寓内物品折价转让费共56万余元退还集资参与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发宣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老年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此,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鲁某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风险提示
在此,市打非办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们,在投资养老产业时注意辨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依法理性开展金融投资活动。社会公众投资养老产业时,要根据公司企业经营状况、宣传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许诺回报或分红、许诺的回报或分红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是否具有给付所承诺回报的盈利能力等方面,分辨融资活动是否属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甚至诈骗行为。没有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以入股、投资、预定等名义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其他投资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的,就是非法集资,不能因其以养老产业政策、公司前景、承诺高额回报等为噱头,就误以为是合法业务,不顾风险进行投资。
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