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借卡收取毒资 “洗钱”无法“漂白”——钟某贩卖毒品、钟某、杜某洗钱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3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钟某共计11次分别在四川、重庆等地将数量不等的毒品贩卖给不同的买家并收取数额不等的毒资。在贩毒过程中,2021年12月初,钟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借用杜某名下的银行卡,并用该卡收取贩卖毒品的毒资。2022年1月20日,杜某在明知钟某将其银行卡用于收取贩卖毒品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借给钟某使用。2022年1月20日以来,钟某利用该卡收取贩卖毒品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300元。
判决情况
钟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杜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钟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涉毒品犯罪而衍生出的洗钱罪,钟某在贩卖毒品时基于逃避公安机关追查的想法使用杜某的银行卡,而杜某明知钟某将其银行卡用于收取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仍让钟某继续使用其银行卡,为钟某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意图“漂白”赃钱,使赃钱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可以自由地在经济领域中正常流通。对涉毒品洗钱犯罪的准确认定,有利于打击毒品衍生犯罪行为,真正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案例二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不能纵“容”——苏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4日,苏某明知郑某、张某、曾某、奚某四人准备吸食毒品,仍允许该四人进入其居住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的房屋内,之后郑某、张某、曾某、奚某四人在苏某的卧室内以烫吸方式吸食了冰毒。
判决情况
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庞大的吸毒群体是毒品犯罪难以根治的根源之一,容留他人吸毒是对吸毒者的纵容和帮助。常言道,吸毒一口,落入虎口。吸毒者害己,容留他人吸毒者害人害己。当发现身边的亲朋好友有沾染毒品的违法行为时,应该加以劝诫、施以援手,帮助吸毒人员到戒毒所戒掉恶习,而非“热情好客”,为其提供吸食庇护所。在毒品犯罪中,没有吸毒,就没有贩卖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而容留吸毒为吸毒创造了便利条件,为毒品犯罪推波助澜,依法应受到惩罚。
案例三 贩毒数量无高低 法律制裁逃不过——秦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日,秦某以500元的价格从一名叫徐某的男子处购买0.6克冰毒,购得后将冰毒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秦某甲,秦某甲在南岸区取得该毒品,秦某从中获利100元。
判决情况
秦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秦某虽仅贩卖了0.6克,获利也仅为100元,但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对人祸害无穷,不仅摧毁人的身体,更摧毁人的意志,是违法犯罪行为,也易引发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且依法对毒品犯罪予以严惩,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决心和信心,也警醒人民群众,切莫参与任何毒品犯罪活动,哪怕量再小,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案例四 罂粟花虽美 种植会后悔——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案情简介
谭某某家中喂养家禽,听说罂粟果煮水喂家禽可以预防瘟疫,便将罂粟种子播种在相邻村民谭某(外出多年,未耕种)承包的土地里。经人举报,民警现场铲除疑似罂粟1085株,并依法予以扣押。后经鉴定,确定本次铲除的植株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判决情况
谭某某明知罂粟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1085株,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谭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罂粟花虽美丽但“罪恶”重,果实喜人却有毒。罂粟是制取毒品的主要毒品原植物。食用罂粟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容易成瘾,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严重时会危及生命。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一律禁种植。本案中,谭某某明知罂粟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1085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违反刑法,应予打击。谭某某的行为也告诫大家不要轻信罂粟治病偏方,预防瘟疫还应科学预防!
案例五 以贩养吸 害人害己——余某、蒋某、陈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余某、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2020年11月,蒋某明知余某贩卖毒品,转款给余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和吸食,贩卖毒品的钱用于家庭开支。期间,余某将约0.3克冰毒和一颗麻古卖给蔡某,余某收款350元。2020年12月7日,陈某明知余某贩卖毒品,居间主动介绍刘某在余某处购买毒品,余某收款400元。2020年12月10日,蒋某转款3000元给余某,余某开车搭乘蒋某等人一起到合川购买了3000元的毒品用于贩卖和吸食,并将毒品放在蒋某家中。2020年12月11日凌晨,民警在蒋某家中查获冰毒疑似物十五包、麻古疑似物三包、塑封袋九个、吸管铲子一根、余某、蒋某手机各一部,并依法予以扣押。经称重:麻古疑似物重量为4.6克,冰毒疑似物重量为3.7克。2020年12月21日,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红色颗粒状物”和“晶体状物”共14个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情况
余某、蒋某非法购买毒品并贩卖,陈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身体健康,构成贩卖毒品罪。余某贩卖毒品三次,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贩养吸的贩毒案件。余某、蒋某为牟取高额利润、满足毒瘾,多次购买毒品并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蒋某帮助藏匿毒品,陈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助长了毒品的消费、流通和蔓延,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对余某等人的严惩,再一次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有效遏制毒品蔓延、切断毒品犯罪活动生长空间的坚决态度。
内容来源 | 中院刑庭 武胜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