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效益,仍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毒品交易中的巨大金钱利益是促使毒品泛滥的主要原因,而涉毒洗钱更是毒品交易中的重要一环。涉毒洗钱的事件常常就隐藏在我们身边,只有清楚了解有关作案手法及陷阱,大家才能有效保护自己,远离涉毒危机。
涉毒洗钱犯罪手法1:借助他人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款
毒品犯罪嫌疑人经常会利用他人的个人社保卡交易毒资,并为其办理定期存款,从而成功利用他人的银行账户保管涉毒非法资金,帮助毒品犯罪嫌疑人掩饰资金真实来源。
风险提示:有些毒品犯罪分子会利用亲人朋友的合法身份信息为涉毒资金洗白,在他们并不知道帮助洗钱的严重性时利用人情诱骗他们帮忙。因此,消费者要格外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能随意透露自己的账户信息。
涉毒洗钱手法2:现金由第三方携带出境
在不法分子接到贩毒人的通知后,将用于毒品交易的款项转到第三方银行账户,再由其他人到ATM机上领取现金并携带出境,出境后交给境外交易人,以此达到转移毒资的洗钱目的。
风险提示:提取现金,并将毒品交易资金携带出境,再通过海外账户等办法利用法律漏洞将资金合理化是最常见的洗钱方式之一。当消费者遇到有人寻求帮助将物品携带至境外时要格外小心,不加以分辨的热心帮忙可能会被卷入“大麻烦”。
涉毒洗钱手法3:利用毒资置办固定资产
不法分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贩毒者购买店铺、住宅及车辆等固定资产,从而将毒品交易所得转换成正常的交易流通资金,将非法所得合法化。
风险提示:由于房子、车子等固定资产可以有效保值,并且在买卖二手房等行业政策存在较多灰色地带,可以避开核实身份信息进行交易,因此被很多毒品犯罪分子利用,这也成为了常见的涉毒洗钱方式之一。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同年7月,该平台将储户的主流货币强制转化成TB资产。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陆。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通证银行”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分享投资理财经验,并通过微信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根据目前报案人员统计,经林某等人宣传,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经链上资产追踪调查分析发现,价值人民币673万元的虚拟货币充值到林某的钱包地址中。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风险提示: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无论是“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代币”,还是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炒作“虚拟货币”,或者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等行为,虽然都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应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部分内容来源:捷信消费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