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例--违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时间:2022-05-28

1.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或者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

(二) 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名义、账户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财产;

(三) 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四) 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自融行为;

(五) 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 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包括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支付收益等;

(七) 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八) 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九) 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十)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二) 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有前款所列行为或者为前款行为提供便利。”

2.相关案例。

D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以来,累计向上千名自然人投资者募资30余亿元,在其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其投向影视、学校或者二级市场,在其前期良好的兑付率下,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投资,自2020年新冠疫情以来,公司所投资的项目出现了延迟兑付,某地证监局收到大量关于该公司的举报,经调查,该公司将其发行的几十只私募基金所募资金集中汇入四个固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第一项),然后按照公司需要将资金从前述银行账户汇入不同的项目或企业,至此已不是按照募集说明书或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存在挪用的情况(违反上述第七项),部分资金甚至直接流入了公司实控人所控制的企业或项目(违反上述第四项),这些企业或项目会从获得的资金中以咨询费的形式返还一部分给D公司(违反上述第九项)。一直以来,某些项目回款后,将按照原路径返回四个固定账户,然后由这四个账户平均分配受益,向投资者进行分红,完全不按照所投资的具体项目分红情况进行分配(违反上述第六项),在此期间,公司从未向投资者披露过基金的投资情况(违反上述第八项)。至2019年底新冠疫情爆发,由于无法按约定进行分红和退出,公司大量聘用销售人员开展销售活动,让新进入的投资者受让已到期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存在募新还旧的行为(违反上述第三项),自延期兑付爆发以来,大量维权投资者上门维权,因部分人员存在过激言辞和行为,公司对上述个人降低了兑付率并延迟了兑付时间(违反上述第五项)。

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四、六项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规定,当地证监局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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