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例--投资者人数超过规定数量
时间:2022-05-27

1.相关法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2.相关案例。

某私募基金管理人A先后设立独角兽1号、独角兽2号等两只合伙型私募基金,分别有47名和35名投资者,先后投向某非上市公司B的股权。两只私募基金合计投资者82人,之后由于独角兽1号中的2名投资者急于退出,因缺乏流动性,A公司遂又额外吸收了10名投资者受让这2名投资者合计2000万元的份额。

实践中存在单个管理人发行多个结构相同或相似、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私募基金的情形,从而扩大募集资金规模。独角兽1号、独角兽2号将被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除此之外,由于独角兽1号中的2名投资者中途退出,管理人又紧急额外吸收了其他10名投资者受让了2名投资者的份额,当前无论是对于独角兽1号而言,还是对于该投资标的而言,其合计的投资者数量已超出合伙型私募基金50人上限,构成违规。xx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三十八条规定,对A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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