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规定。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2.投保提示。
自2021年1月8日开始,凡是2021年1月8日之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企业名称中必须含有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或者创业投资字样,其工商执照的经营范围要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对于2021年1月8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请投资者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s://www.amac.org.cn/)中“信息公示”栏目下“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公示”中查询机构信息,若不存在相关信息,则该机构不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行为是违规的,投资者要对此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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