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2.相关案例。
根据N公司(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基金合同,N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向基金委托人披露每季度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情况,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向基金委托人披露每年度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情况。但是,N公司常年不予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涉嫌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当地证监局核查,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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