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例--管理人未及时更新协会信息
时间:2022-05-25

1.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相关案例。

近期xx证监局收到M公司原高管的举报,反应其已离职M公司多年,但是在基金业协会的公开信息中依然保留他在该公司的职位和信息,致使其无法在其他公司任职,他已向M公司反馈多次,但公司一直不予处理。经约谈,M公司承认此人已离职,也多次收到关于此人要求变更协会信息的申请,但一直未予重视。xx证监局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三十三条规定对M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M公司及时变更高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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