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2.相关案例。
XX公司在募资过程中,为尽快完成合同签订和打款,其业务人员代投资者填写了风险调查问卷,之后该基金因到期未兑付被举报,举报人表示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后期经多番调查和取证,XX公司最终表示未对其部分产品进行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xx证监局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六、三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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