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例--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
时间:2022-05-23

1.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2.相关案例。

D公司未经全体投资者同意,也未经任何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擅自将汇集的资金投向该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项目,这些企业或项目从获得的资金中以咨询费方式返还给了D公司,此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当地证监局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关于“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规定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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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北京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