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例--未能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及资料
时间:2022-05-31

1.相关法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相关案例。

某地证监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G公司前期发行的XX六号私募投资基金、XX十号私募基金等若干私募基金未保存投决会记录、交易指令单等材料,公司解释称上述基金目前已经清算结束,且由于时间久远,公司中途迁移过办公地址,因此发生了丢失部分材料的情况。经计算,该基金于2018年清算,距检查日不足3年,涉嫌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三十三条规定,当地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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