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规定。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保提示。
私募基金属于高度专业化的行业,该行业不设行政审批,只需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后即可展业,部分持牌金融机构(如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等)通过直接或间接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扩展自身业务,私募基金业务与其持牌业务存在冲突,易出现资产混同甚至发生基金资产挪用的情况;对于非牌照机构(如场外配资、众筹等机构),私募基金业务虽与其开展的业务无关,但这些机构将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作为噱头,利用投资者为其开展其非法配资或者众筹进行歪曲宣传,获得投资者信任。目前基金业协会对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申请登记管理人把控较严格,投资者遇到此类打着私募旗号开展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请一定擦亮眼睛,核实其是否属于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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