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2.相关案例。
该案例涉及非法集资。P公司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公司发行大量未备案私募基金,其主要运作模式为:提前设立有限合伙并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将这些银行账户作为募资平台进行募资,为掩人耳目,P公司对上述合伙进行包装,以投资证券、影视等项目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经查证,所有有限合伙均未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目前该公司已因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被XX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就其涉嫌非法集资事宜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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